文/陳曼羚
地主參與都更時要注意,如果實際分配到的房地超過應分配的價值,就算與建商協議免繳納差價,該差額仍屬於收受建商的贈與,須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更,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,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,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,則屬於《所得稅法》規定的「其他所得」,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台北國稅局說明,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更,無論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「合建契約」、內容如何,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,都屬於私法契約的範圍,與實施者擬具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,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的結果與權利價值。
免除找補款義務 實務上屬贈與
台北國稅局舉例,甲先生以其所有台北市大同區土地,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更,之後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,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,500萬元,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。
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,該差額不找補為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,核定甲先生該年度取自乙公司的「其他所得」500萬元,應課綜合所得稅。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,主張他多分得的房地是提供土地參與都更所應得,並非出自乙公司的贈與。
國稅局審理認為,甲先生應付給乙公司找補款500萬元,是因甲先生實際獲配房地價值,超過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,依法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,但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義務,使得甲先生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資產增加,因此屬於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規定的「其他所得」。
國稅局局呼籲,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,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,屬個人其他所得,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,以免受罰。
▲(圖/翻攝自住展房屋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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